作者:王拴拴
醫藥行業稅務風險,一直頗受業內關注。在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筆者審核A醫療科技公司2024年某月憑證時,發現A公司存在多方面潛在風險,并提出了具體的處理建議和風險防范建議。然而,筆者后期發現,這些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發現的問題,A公司實際未能及時處理,很容易留下風險隱患。筆者提醒企業,出現涉稅問題應及時處理,避免將“小風險”拖成“大麻煩”。
通訊費發票抬頭為個人
筆者發現,A公司“管理費用——通訊費”“銷售費用——通訊費”科目后所附的部分通訊費發票抬頭為個人。經筆者了解,A公司報銷的通訊費,其通訊工具的所有者為員工個人,發生的通訊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且A公司固定資產賬目中也沒有“手機”這一項資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因此,若A公司報銷的通訊費,實際是為員工實報實銷的手機通訊費,則該項費用應由員工個人負擔,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即A公司取得的通訊費發票抬頭為員工個人,直接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全額稅前扣除的,應作納稅調整處理。
筆者建議,對于企業發生的通訊費支出,為避免稅前扣除時存在潛在稅務風險,企業可以在以下兩種方法中任選一種處理。一是購買一定數量的手機作為A公司的固定資產,按規定計提折舊。此時,報銷的通訊費支出可以直接作為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核算,A公司可以在取得企業抬頭的增值稅發票后稅前扣除。二是將企業為員工負擔的通訊費,采取貨幣化方式,以固定補貼的形式通過工資薪金或職工福利費的形式發放。通過上述處理方式,企業可以有效避免報銷員工通訊補貼所引發的稅務風險。
期間費用列支存在瑕疵
憑證信息顯示,A公司2024年“管理費用——差旅費”科目列示的差旅費金額較大,且對應憑證的附件僅為機票、火車票、住宿費發票,無其他輔證資料。“銷售費用——會議費”科目中列示的費用包括廣告費、專家勞務費、會務費、餐費(含購買煙、酒水)等,A公司未根據費用的不同性質進行分別核算。
28號公告規定,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A公司“管理費用——差旅費”科目對應憑證的附件僅為發票,并無其他輔證資料,無法充分證明支出的相關性,可能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被稅務部門判斷為與企業經營收入無關的支出。A公司應將不能證實為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差旅費用,進行納稅調整。
案例中,A公司舉辦會議的各項費用可以單獨核算,故A公司應根據費用的不同性質進行分別核算。其中,與會議相關的會務費、場地租賃費等列入會議費處理,并按規定保存相應資料;購買煙酒用于招待客戶消費等,應列入業務招待費,在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專家勞務費等應列入勞務費核算,并按規定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在取得勞務費發票后準予稅前扣除。
筆者建議,A公司可以制定報銷差旅費用的標準和流程等規章制度,對出差事項可以載明出差人員、目的地、時間、事由的相關審批單作為證明材料,避免列支本應由員工個人支付的費用。
私車公用稅前扣除不合規
憑證信息顯示,A公司存在員工因工作需要,將個人所有車輛用于A公司生產經營的情況,停車費、加油費等由A公司負擔。但A公司的固定資產中無自有車輛資產,也沒有租入的車輛,因此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原則來看,A公司“管理費用——交通費”科目中列支的與車輛相關的費用,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實務中,對于私車公用的情形,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方式是企業與員工個人簽訂車輛租賃協議,約定租賃費用,企業按規定支付租金,對于租賃費及其他與車輛運營相關的油費、保養費、過路費、停車費、維修費等支出,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與車輛所有權相關的車船稅、車輛保險費等固定費用,則應由員工個人承擔,不得作為企業的費用在稅前列支。該種方式下,員工個人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應計征個人所得稅,且提供的有形動產租賃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員工個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作為企業的稅前扣除憑證。
第二種方式是企業可為員工按月發放一定金額的補貼,員工取得該項補貼屬于因任職受雇取得的所得,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將該筆支出作為福利費核算,不得在期間費用中額外列支與車輛相關的其他費用。
筆者建議,A公司按照自身生產經營情況,選擇一種私車公用的業務處理方式,取得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避免產生違規稅前扣除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