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合規是企業經營的基本要求,也是企業行穩致遠、發展壯大的基本保障。近年來,隨著稅收征管改革持續推進,稅收大數據應用不斷深化,稅務部門對于稅收違法行為的監管也更加精準。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可能面臨哪些涉稅風險,可以采取怎樣的措施防范?今日解析:補充醫療保險的所得稅處理。
問:什么是補充醫療保險?
答: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可在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用于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進行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藥費負擔。
補充醫療保險就像是員工福利里的“隱形英雄”,它能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給員工再添一層保障,減輕看病時的經濟壓力。
問:補充醫療保險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為員工購買補充醫療保險,可以稅前扣除,但有限制:
1.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2.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問:有哪些不得稅前扣除的情形?
答:1.重疾險、意外傷害險等各類不屬于補充醫療保險范圍的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2.企業計提的補充醫療保險未實際支付,不得稅前扣除。
3.企業僅為部分員工(如企業高管)、職工家屬、退休人員繳納補充醫療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4.企業列支補充醫療保險,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也未取得保險服務發票,不得稅前扣除。
問:補充醫療保險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補充醫療保險在性質上屬于個人所得,不屬于免稅項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對其有代扣代繳的義務。相關政策如下:
1.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2.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