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煜 本報記者 劉碧波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對注冊在海南自貿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在海南自貿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25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明確海南自貿港雙15%優惠政策延續實施至2027年12月31日。在海南自貿港雙15%優惠政策中,“實質性運營”這一標準尤為關鍵。那么,企業應該如何把握“實質性運營”標準?圍繞這個話題,記者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海口市稅務局黨委委員、總經濟師李由,畢馬威中國海南區域首席合伙人張嵐嵐。
“實質性運營”是核心條件
記者:在海南自貿港雙15%優惠政策中,為何把“實質性運營”作為核心條件?
李由:實質性經營標準,是確保稅收優惠精準落地、避免政策濫用的關鍵。若沒有這一標準,可能會出現企業僅在海南注冊“空殼公司”,實際業務在其他地區開展卻享受15%優惠的情況,導致稅收流失,違背政策初衷。對海南本土經濟發展而言,“實質性運營”標準能夠吸引真正有經營需求和發展潛力的企業及人才入駐海南,以此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促進產業集聚。以旅游業為例,符合“實質性運營”標準的旅游企業在入駐海南后,能夠享受稅收優惠,降低企業成本,讓企業有更多資金升級旅游設施、提高服務質量,讓海南旅游業更加繁榮。
張嵐嵐:的確,“實質性運營”是雙15%稅收優惠政策的核心標準。政策通過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四要素的本地化要求,設定常駐人數比例等量化標準,既阻斷“注冊空殼、異地經營”的避稅路徑,又以“貢獻導向”機制精準篩選實體企業,確保政策紅利流向真正創造經濟價值的主體,加速產業結構升級。從國際經驗看,現行稅收政策中“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等標準,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及歐盟ATAD3反避稅指令中“實質重于形式”的國際共識高度對標。同時,雙15%稅收優惠政策汲取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離岸地因“注冊便利化、實質空心化”被迫出臺經濟實質法的教訓,以更高標準構建稅務合規體系,增強國際投資者對政策穩定性和透明度的信心。
非實質性運營體現在多方面
記者:實務中,部分企業因不滿足“實質性運營”標準,產生了稅務風險,這些企業主要涉及哪些問題?
張嵐嵐:在海南自貿港“實質性運營”判定實踐中,企業常因對政策標準理解偏差或執行不到位觸碰合規紅線,主要風險點集中于生產經營、人員配置、賬務資產三方面。
在生產經營方面,部分企業在海南注冊后,沒有實際運營地址,生產、銷售、倉儲等關鍵環節以及工作團隊均在島外運作,這將直接觸發“紅燈條款”,被否定實質性運營資格。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業忽略了決策執行也不能脫離海南的要求。比如,輕資產服務型企業(如咨詢、金融企業等)因高管頻繁跨區域差旅,導致業務談判、財務審批、人事任免等核心決策在島外完成,即便辦公場所位于海南,仍可能因“管控缺位”被判定為非實質性運營。
在人員配置方面,“實質性運營”標準中有“183天常駐人數占比30%”的硬性要求。私募基金、跨境投資等領域的企業可能因項目需要,頻繁開展異地盡調,且團隊規模小、流動性高,難以滿足上述標準。此外,新入駐企業可能存在本地人才招聘困難等問題,導致短期內常駐人數驟降,錯失享受優惠的資格。比如,A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在海南進行工商注冊登記,7月5日進行稅務登記確認,其2024年第三季度初從業人數為0,2024年第三季度末從業人數為3,2024年第三季度從業人數平均值為(0+3)÷2=1.5,2024年第四季度初從業人數為3,2024年第四季度末從業人數為4,2024年第四季度從業人數平均值為(3+4)÷2=3.5,2024年全年季度平均值為(1.5+3.5)÷2=2.5。按照規定,A公司至少要有3人在海南常駐,但其實際常駐人數不滿足要求,因此2024年度無法享受雙15%稅收優惠政策。
在賬務資產方面,出于資金集中調配、合作銀行資源綁定等考量,部分企業將基本存款賬戶及主營業務結算賬戶設立在島外,這種“海南注冊、島外結算”的模式,與“賬務在海南”的政策要求背道而馳。以B公司為例,B公司于2010年在海南成立,長期將基本存款賬戶及主營業務結算賬戶設立在島外E省,且賬戶資金管理、財務核算等工作均由島外E省總部財務團隊統一負責。2022年,海南稅務部門在開展企業實質性運營核查時發現,B公司財務管理不滿足實質性運營的要求,故對B公司進行了政策輔導。B公司因未及時關注實質性運營的財務要求變化,導致當年錯失享受優惠的機會。
李由:從海口市稅務局征管實踐看,一些企業還可能因收入與成本結構不合理,無法滿足“實質性運營”標準。在“實質性運營”標準的判定中,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活動應在海南自貿港內,且其從事鼓勵類產業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應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相關成本費用應與在海南的經營活動相匹配。比如C公司在海南設有研發團隊,那么研發團隊的人員工資、辦公場地租賃等成本應在企業成本結構中占合理比重。
當然,在實務中還需結合企業的行業特點來判斷。對于一些特殊行業,如互聯網企業,雖然部分業務可以遠程開展,但如果其核心技術研發、運營管理等關鍵環節在海南,并且與海南的客戶、合作伙伴有密切業務往來,也可被認定為生產經營在海南自貿港。同時,企業應保存好相關業務合同、發票、物流單據等資料,以便證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和在海南運營的實質性。
實務操作層面需要注意什么
記者:對企業來說,應當如何隨著生產經營情況的變化,把握好“實質性運營”這一標準?您有哪些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
李由:當企業因業務調整或擴張,導致實質性運營的某些指標發生變化時,一定要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比如,企業因業務擴張增加了人員和資產,需要提供新增人員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新增資產的購置發票和產權證明等,方便稅務部門更新企業信息。若變化后仍符合“實質性運營”標準,可繼續享受雙15%稅收優惠政策;若變化后不符合標準,則應更正申報、停止享受優惠,并且按照規定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存在跨境業務的企業,須關注跨境業務的真實性、與海南的關聯性以及商業目的的合理性。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一些新設立的企業,往往對“實質性運營”標準把握不準。對此,建議企業可以與稅務部門保持密切溝通,及時了解政策要求,避免因對政策不熟悉導致“應享未享”的情況。同時,也可以參考已成功享受雙15%稅收優惠的企業的經驗,提前規劃好人員配置、資產購置等工作,為正式運營做好充分準備。
張嵐嵐:在企業業務調整與擴張的動態進程中,“實質性運營”判定需以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四要素的實質關聯度為核心,構建全周期適配機制。其中,在生產經營方面,企業在拓展新業務或升級商業模式時,應確保新增業務板塊的核心運營環節(生產管理、技術研發、供應鏈協調等)在海南落地執行。比如,跨境電商企業新增直播電商業務板塊,須在海南同步設立直播運營團隊、搭建本地化倉儲物流體系,確保新增業務符合“生產經營本地化”要求。
同時,企業在海南常駐的人員規模需動態管理,企業可考慮本地招聘優先、核心崗位固定化,以此確保基礎常駐團隊的穩定性。其中,人員流動性較高的行業,如互聯網等行業,應建立人員居住時間臺賬,避免觸發“常駐人員比例不達標”這一紅線。
此外,企業需確立海南為資金結算與決策中樞,在處理投融資決策、利潤分配方案、重大合同財務條款審定等事項時,須由海南機構管理層簽批,留存董事會決議、財務審批單等文件,證明設立在海南的公司并非“財務通道”,而是實質管控主體。企業新增資產,須完成海南權屬登記并實際投入使用,避免“登記在海南、使用在島外”的情形。因業務調整暫時閑置資產或改變資產用途,仍需證明資產與海南業務的實質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