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文濤
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在5月31日結束。但完成匯繳申報并不等于就已實際完成了年度匯算清繳事項。對于在5月底仍有2024年度的部分支出沒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或者取得了不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的企業來講,后續幾年仍將是一次未完結的匯算清繳……
近日,有人問:企業2024年進貨未得到發票暫估成本入賬,在2025年5月進行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了納稅調增處理。2025年8月,企業收到了相應的發票,那么,是做2024年匯算清繳的更正申報還是將該發票金額作為2025年的納稅調減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規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那么,在2025年8月收到2024年暫估成本的發票,是做2024年度匯算清繳的更正申報(按發票對應金額進行納稅調減)?還是將該發票對應的金額作為202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調減項(計入2025年度的成本費用)呢?
首先,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總原則是:除另有特別規定的外,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第十七條已經規定得很明確了: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追補扣除期限不超過5年)。企業在2025年8月份收到相應的發票,因該項成本支出在2024年已進行了會計處理,且在辦理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又已主動進行了納稅調增,因此,應當辦理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更正申報,將相應支出追補至2024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按規定進行扣除。若計算結果是匯算時多繳了稅款,可在更正申報后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需要注意的是,在2025年辦理2024年度匯算清繳時,仍有2024年的部分支出沒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或取得的是不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在匯繳申報時又沒有主動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在稅款追征期內(若屬于偷稅則無限期)如果被稅務機關(包括征管、風控、稽查等)發現了上述問題,需在60日的期限補開、換開合規的稅前扣除憑證,若逾期未果,除了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以外,還可能面臨罰款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