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振國 郝明軍
國家統計局發布數據顯示,2025年1月—3月,我國批發和零售業增加值3.3萬億元,同比增長5.8%,占GDP比重為10.4%。商貿企業屬于批發和零售業,主要從事商品流通,通過分銷、代理等方式銷售商品,不直接從事生產加工。近期,稅務部門披露了多起商貿企業偷稅案件,涉案企業通過虛增成本等方式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筆者分析多個商貿企業違規申報納稅案例發現,只要在申報之前“往前一步”排查潛在風險,很多申報環節出現的問題是可以避免的。
未同時滿足減免優惠條件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商貿企業,成立于2022年7月,主要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當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4年5月,A公司辦理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確定企業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當月,A公司同時辦理2023年度房產稅申報,并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了減免優惠。稅務部門發現,A公司2023年5月辦理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確定企業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根據A公司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A公司2024年5月辦理2023年度房產稅申報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分析建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規定,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案例中,A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2023年5月辦理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確定企業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即A公司首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已確定企業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所以,A公司自辦理首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2023年6月—2024年12月),以及按規定申報房產稅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即2023年1月—5月),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因此,A公司申報2023年度房產稅,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筆者提醒,商貿企業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時,應當嚴格對照政策規定,在申報之前仔細審查自身是否符合享受條件。特別是新設立的企業,在辦理首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應密切關注自身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情況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在辦理首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企業應依據首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稅前扣除支出與收入無關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商貿企業,主要從事飲料批發和零售業務。2024年,B公司股東劉某租賃王某房屋并簽訂合同,但未按照合同向王某支付租金。王某將股東劉某起訴至法院,股東劉某聘用律師應訴,共產生訴訟費(取得法院開具的非稅收入票據)和聘用律師應訴的服務費(取得律師事務所開具的發票)共計6萬元。B公司在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填寫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第12行“訴訟費”對應的“管理費用”欄次,填寫金額為6萬元。稅務部門檢查發現,股東劉某產生的訴訟費用,屬于其個人應承擔的費用,B公司不得將訴訟費用6萬元在稅前扣除。
◎分析建議◎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案例中,B公司股東劉某與王某打官司產生的訴訟費用6萬元,與B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無關,屬于股東個人應承擔的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增處理。B公司應填寫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27行“(十四)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對應的“賬載金額”“調增金額”欄次,填寫金額為6萬元,并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
筆者提醒,商貿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應對發生的費用進行仔細甄別,對于與收入無關的費用應高度關注,以便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及時進行納稅調整,避免虛列成本的風險。同時,企業應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稅務管理制度,確保納稅申報的準確性和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