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10號)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注冊登記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等特定區域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小編整理了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相關問答,快來看看吧。
Q1 對注冊登記在廈門除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以外地區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能否免征印花稅?
答:不能。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10號)規定,對注冊登記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因此,對注冊登記在廈門除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以外地區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不能適用該項印花稅優惠政策。
Q2 對注冊登記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的一家企業,開展離岸貿易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是否都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稅優惠呢?
答:根據業務類型判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10號)規定,對注冊登記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符合優惠政策享受條件的離岸貿易業務類型為離岸轉手買賣業務。
Q3 如何理解《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10號)中的“離岸轉手買賣”呢?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10號)規定,本通知所稱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且該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交易。
Q4 企業開展離岸貿易轉手買賣業務如果是以美元作為結算貨幣,該如何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呢?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應稅憑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
Q5 企業應如何辦理享受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印花稅法實施后,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納稅人享受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Q6 一家注冊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的企業,在2025年3月31日前書立的離岸轉手買賣合同是否可以享受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以及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10號)規定,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因此,納稅人應根據書立離岸轉手買賣合同日期,判斷是否可以享受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