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國家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非稅收入司)供稿
一、基本情況
失業保險是對在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無法獲得維持生活所需的工資收入,在一定期間內由國家和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1950年,勞動部發布《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確定了我國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失業救濟制度。1986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正式建立。1993年,國務院頒布《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勞動制度,保障待業職工基本生活。1999年,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覆蓋面擴大到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保險制度不斷發展與完善。
二、政策依據
(一)基本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失業保險條例》;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二)主要文件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0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0號);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6號);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提升失業保險經辦服務質效的通知》(人社廳發〔2024〕60號)。
三、征收對象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可根據當地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四、征收標準
(一)繳費比例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2015年、2016年、2017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相繼聯合印發通知,將失業保險總費率由3%逐步降低至1%。此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延續實施。2024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0號),明確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
五、征收方式
用人單位通過稅務部門提供的線上(電子稅務局、單位社保費管理客戶端、微信、支付寶、公眾號等)、線下(辦稅服務廳、政務大廳繳費窗口)渠道,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職工應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六、征期安排
用人單位按月申報繳費,具體執行各省政策規定。
七、基金管理
失業保險費收入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