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低于5萬美元不需要申報和納稅嗎?
答: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收入,應根據收入的性質來判斷是否需要申報納稅,與實際對外支付金額大小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非居民企業(設立機構、場所,或者未設立機構、場所)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2:境內機構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要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如支付的技術服務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按10%的稅率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如境外單位派員來華提供技術服務,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作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就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3:我是個人,我的孩子在境外留學,下個月需要向孩子的境外賬戶支付學費8萬美元,需要辦理對外付匯支付備案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三條第(十三)款規定,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問題4: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機構支付傭金,需要辦理對外付匯支付備案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問題5:我公司是一家境內機構,上個月派遣了境內員工前往境外參加商品展銷會,過程中向境外支付的差旅費、參展費等費用,單筆支付均超過5萬美元,這種情形我公司需要辦理對外付匯支付備案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問題6:我公司是一家境內機構,聘請境外的個人律師為我公司提供涉外法律咨詢服務,事后向該律師提供的境外銀行賬戶支付服務費,這種業務需要辦理對外付匯支付備案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游、通信、建筑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支付方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同時,對方如在境內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情形的,需要在其開具勞務發票時為其代扣個人所得稅。
問題7:我公司是一家境內機構,與境外簽署合同,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只需備案一次還是需要多次備案?
答:《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備案金額標準為未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單筆對外支付無需進行稅務備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單筆支付首次超過等值5萬美元時進行稅務備案。
問題8: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不發放納稅編碼,目前電子稅務局【非居民企業身份信息采集】中,非居民企業身份碼為必錄,我應當如何填寫完成非居民企業的身份信息采集?
答:在進行非居民企業的身份信息采集時,優先填寫該企業在境外的納稅編碼,若所在國不發放納稅編碼,可填寫該企業在當地的注冊號(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在企業或實體設立時會發放注冊號)。
問題9:企業出口貨物沒有來得及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該怎么辦?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規定,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同時,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