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公告辦法》,已經2025年11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胡靜林
2025年11月26日
欠稅公告辦法
(二)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告機關為欠稅所屬的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
第四條公告機關應當按月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告納稅人的欠稅情況。根據需要,可以在電子稅務局、辦稅場所、新聞媒體等渠道公告納稅人的欠稅情況。
視情節輕重,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對部分納稅人欠稅情況予以曝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在官方網站提供其管轄范圍內的欠稅公告查詢服務。
(二)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姓名、納稅人識別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繳稅費種、欠稅所屬期、欠稅金額、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金額、欠繳日期、公告機關;
(三)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欠繳稅費種、欠稅所屬期、欠稅金額、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金額、欠繳日期、公告機關。
第六條公告機關應當在公告前將擬公告內容推送至納稅人進行確認,納稅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納稅人在期限內確認、逾期未確認或者異議處理完成的,公告機關按規定予以公告。
(一)破產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但尚未入庫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二)已宣告破產、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的,經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銷其法人資格企業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三)破產重整、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在依法受償后,依據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未獲清償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欠稅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不予公告。
第八條納稅人已繳清公告所列稅款、稅款滯納金,或者因登記信息變更等導致欠稅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公告機關于次月發布欠稅公告時更新相關內容。
第九條公告機關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并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稅務機關將欠稅公告與納稅繳費信用聯動管理,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公告機關應公告不公告,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上級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改正外,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處分。
第十二條與欠稅公告相關的資料應當列為稅收征管資料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欠稅公告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公布、第44號修改)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關于《欠稅公告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1號)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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