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鈺
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環境保護稅法的決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稅法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該條明確,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需要,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以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征收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新增條款還明確,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的特點,合理設定征稅范圍和稅額幅度,完善監測技術和排放量計算方法,加強工作協同,加快推進試點工作。
揮發性有機物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來源,可引發霧霾、光化學煙霧等大氣環境問題。目前可檢測的揮發性有機物已達300多種。2016年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時,遵循“稅負平移”原則,僅將之前已征收排污費的苯、甲醛等18種揮發性有機物改征環境保護稅。
根據新增條款內容,國務院自試點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就征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2018年1月1日起,我國首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綠色稅種——環境保護稅正式施行,以此取代了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環境保護稅對在我國境內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收,征稅對象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4類。環境保護稅法的制定與實施,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專家表示,新修改的環境保護稅法擴大揮發性有機物征稅范圍,有利于進一步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改善空氣質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為,以修改環境保護稅法的方式授權國務院將全部揮發性有機物納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并制定試點實施辦法,有利于更好發揮環境保護稅“寓禁于征”的激勵約束作用,體現了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