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鈺
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調整風力發電等多個行業的相關增值稅政策,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海上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據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海上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業投產的核電機組,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增值稅規定執行;2025年10月31日前國務院已核準但尚未正式商業投產的核電機組,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0個年度內,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退稅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0%,其他增值稅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準的核電機組,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等文件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廢止。
“這次調整進一步提高了政策的精準性。”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說,比如,本次在取消了陸上風力發電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同時,仍保留了海上風力發電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這一方面是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目前海上風力發電成本的客觀原因。取消和保留并存的政策調整模式,可以防止優惠政策“泛化”和“普惠”化,提高政策支持的精準性。
梁季表示,本次調整的政策主要集中于特定行業、區域以及特定主體。調整這些優惠政策,有利于統一稅制,公平稅負,為市場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促進公平競爭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